“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说明书中需记载的发明内容,其与《专利法》二十六条关系紧密,但却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本系列文章中,笔者将通过对两个有关专利确权程序的行政案件和一个复审案件的研究,探讨撰写申请文件中“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部分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本系列文章共分三篇,将分别论述: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权案件中判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必要因素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权案件中判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重要标准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权案件中判断“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实质要件
上期,我们谈到,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的撰写应当在逻辑上取得一致。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通过背景技术及其存在的技术缺陷得以反映,解决技术问题获得的有益效果也应当可以从技术方案本身推导得出。并且,独立权利要求涵盖的所有技术方案应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所述技术效果。本期,我们将讨论:
“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权案件中判断“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实质要件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
涉案专利名称: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有如下表述: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在某些情况下,一项专利技术方案可以针对多项背景技术,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分别进行技术改进,解决多个技术问题。这样的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了较多的创新,理应予以充分保护和鼓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多寡密切相关。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窄;技术特征越少,保护范围越宽。
因此,在专利所要解决的各个技术问题彼此相对独立,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彼此也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一个或者部分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即可认定其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再要求其记载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所有技术特征。否则,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过多,保护范围被过分限制,与其创新程度不相适应,悖离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
但是,对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表明专利申请人已明示专利技术方案需要在多个方面同时做出技术改进。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本身,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重要有益效果,会对专利授权、确权以及授权后的保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专利技术方案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记载能够同时解决各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案中,关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列举了EP430892等十一篇现有技术,针对这些现有技术,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这些中没有一个令人满意地解决了涉及以下诸方面的所有问题:机动车的可靠传送,传送的速度,减小传送及停泊机动车所需的空间,和减小用于传送及停泊机动车的托架及相关系统的综合成本。”关于涉案专利的有益效果,说明书中相应地声称:“本发明具有上面指出的所有最佳的特性,并且当与列举过的所有已知发明比较时是优越的。”针对背景技术EP430892,说明书中亦记载涉案专利与EP430892相比,具有更高可靠性、较快传送、使停车分区变得较短和高度变低、综合成本较低等有益效果。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与有益效果相互呼应,彼此印证,并无矛盾之处。因此,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背景技术以及有益效果,涉案专利要同时解决可靠传送、传送速度、减小空间、减小成本四个方面的技术问题。独立权利要求1中应当记载能够同时解决上述四个方面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通过本案可知,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进一步规范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中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使得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尤其是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益效果等内容相对应。
在撰写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专利申请文件时,撰写人需要重点考虑:当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超过1个时,撰写方式对专利授权、确权以及授权后的保护产生怎样的实质性的影响。由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说明书中的记载为依据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可以对其进行更改的余地很小,而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会导致涉案专利在确权过程中遇到强大的阻碍。故此,笔者在此建议,若撰写水平有限或无必要,撰写人应尽量避免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一个技术方案能够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