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70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5 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中知识产权管理:
c)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本期导读
知识产权权属、使用条件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委托开发协议的重要组成。然而,笼统、粗犷的条款规定或者含混不清的“知识产权”含义,不仅无法使企业的知识产权获得“最大化”的保护,更有可能成为企业维权失败的根源。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乙公司委托自然人甲开发一款教育软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自然人甲作为技术合作人,承担以下责任:1)为乙公司开发软件(前端页面+后台软件+在线编程)……4)自然人甲技术合作开发的智力成果、技术方案、技术产品由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享有改进、销售、增值、收益及处置权;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于乙公司职务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乙公司;未经双方同意自然人甲将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独立开发产品的智力成果、技术方案、技术产品、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露、披露或让他人使用的,构成根本违约。
自然人甲开发的教育软件系从另一款软件做部分功能变更而来,自然人甲告知乙公司若乙公司看重知识产权,可以为其重新从零开发一款软件。在协议签署前乙公司对上述情况已知晓,但并未要求自然人甲从零开发新软件。
后双方发生矛盾,乙公司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自然人甲将涉案教育软件卖给第三方。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乙公司与自然人甲各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乙公司与自然人甲各自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乙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自然人甲存在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涉案软件功能尚未完善及对外出售软件等多种违约行为,故自然人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属违约在先。
(论证过程略)
第二,自然人甲对外出售软件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原审法院确认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自然人甲,乙公司在上诉中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但其主张自然人甲对外出售的软件并非涉案软件,自然人甲没有该软件的著作权,且其出售时未隐去乙公司企业标识和商标等,将乙公司享有专有知识产权的相关课程视频一并出售,违反了涉案协议违约责任中的约定,属于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根本性违约。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系自然人甲,涉案协议亦未对自然人甲处分涉案软件的方式进行限制,故其对外出售涉案软件既不侵权又不违约。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以及退出合作后,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方属乙公司所有,而乙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自然人甲对外出售的软件系其书面要求自然人甲另外单独开发的相关产品,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自然人甲对外出售软件构成侵权或违约。
最后,涉案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未经双方同意将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独立开发产品的智力成果、技术方案、技术产品、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露、披露或让他人使用的,构成根本违约。结合文意,此处所称之“商业秘密”应理解为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独立开发的产品及其内容本身构成商业秘密。但因无证据证明自然人甲对外出售的软件系乙公司书面要求自然人甲独立开发的产品,故不符合该条款的约定。至于软件内容或广告宣传内容是否侵害乙公司相关课程内容的商业秘密,乙公司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且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第三,自然人甲未对涉案软件继续进行完善并不构成违约。
(论证过程略)
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