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之有关“单位重组”条款的思考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1.3.3单位重组

装备承制单位重组工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合并或并购前,应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根据合并或并购的目的设定对目标单位知识产权状况的调查内容;装备承制单位应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b)出售或剥离资产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调查和评估,分析出售或剥离的知识产权对本单位未来竞争力的影响;

c)对于装备采购任务下产生的知识产权,装备承制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重组、合并活动不影响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二、理解要点

装备承制单位通过合并、并购、分立等方式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类或者掌握特殊制造工艺的单位进行重组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资产予以重点关注,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重组的全过程。这里的知识产权管理应考虑以下方面:

(一)单位重组前的知识产权调查和评估。

重组前,单位应根据重组目的,确定针对目标企业(即拟重组对象)的知识产权调查的具体内容,据此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和价值进行评估。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单位可从技术、市场、法律三个维度,确定本单位知识产权被并购的最优商业模式和运作方式,形成并购方案。此时,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要求,可以参照下文:标准PLUS | 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之有关“投融资”条款的思考。

(二)单位出售或剥离知识产权资产前的调查和评估。

单位重组可能会发生分立(或分割)的情况,此时就会涉及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出售或剥离。因此,单位要事先开展尽职调查,分析知识产权出售或剥离带来的相关风险,确认知识产权被出售或剥离后,不会影响本单位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三)单位重组不能影响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权益。

由于装备采购任务的特殊性,基于装备采购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可能分别由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装备承制单位所有或由双方共有,此外,双方还可能约定了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许可和利益分配等。如果装备承制单位重组,此时该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不影响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

例如,并购中,双方可以在并购协议中约定并购后对知识产权实施共同管理,并限制向第三方许可和允许第三方实施。但是,上述约定不得限制或者排除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以及经批准指定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权利。